第一章 总则与基本定义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适应管理工作的要求,加强职工的组织纪律性,根据学校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条 员工:
(一)在本公司从业提供劳务并领取工资的人员。
(二)学校在编或聘用并在我公司任职的人员。
第三条 工资: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报酬,本公司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满勤奖励。
第四条 脱岗: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或考勤打卡后未经批准无故脱离工作岗位。
第二章 劳动纪律
第五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请假,不得擅自脱岗,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工作时间规定:
(一)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特殊岗位除外)。
(二)公司实行的作息时间为:实行上午 8:30-11:45,下午 13:00-16:05。
(三)8:30以后到岗为迟到,16:05之前离岗为早退。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视为脱岗,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旷工半天,12:00以后到岗视为旷工一天。
第七条 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或办公地点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寒暑假不是法定假日,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享受寒暑假人员及时间。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九条 考勤统一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执行,各部门配合执行。员工上下班打卡,不得请人代打卡,不得代他人打卡。
第十条 考勤统计时间:对公司的所有员工均实行每日考勤制度。每月考勤周期按照自然月计算,即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1日,并于次月1日进行各类岗位的考勤数据公布。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一)实际出勤因各种原因未打卡的须做出书面情况说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送至综合办公室备案,否则将视为旷工。
(二)因需要长期在外工作的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做出考勤鉴定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严格奖惩制度。考勤员和部门领导对考勤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格管理。
(一)在编和校聘的员工学校人力资源处将定期抽查、公布考勤情况。考勤情况将作为所有职工岗位绩效津帖发放、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考勤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部门领导和学校人力资源处实施监督检查,对漏考、误考、作弊等不负责任的现象,发现重处。
(二)公司合同制员工,在每月规定时间内考勤记录、考勤资料不全、错误的,则暂不发放工资或记录不全部分的工资暂不发放,并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如餐补、绩效等奖金补贴性质的工资。员工刁难考勤人员,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满勤奖励:对于满勤的员工给予奖励,标准为200元/月。
(一)每月因直系亲属事宜请假半天不扣满勤奖,超过半天一律扣满勤奖。
(二)直系亲属事假,直系亲属指的是夫(妻)父母,孩子。
第四章 请假制度
第十四条 批准权限
(一)职工请假(病假、事假)1天内由主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不含1)由总经理批准,上述情况都需要填写请假条经领导签字,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二)在编、校聘员工2天以内与公司员工请假制度一致,3天以上15天以内的由学校人力资源处处长批准;超过15天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职工因病、因事、婚假、产休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至少提前一日以书面形式申明理由,填写《请假条》(附件1),并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假满上班后,应履行销假手续;假满后如仍需继续休假时,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续假、销假手续按原请假程序办理;续假若因本人在外地等客观原因不能亲自履行续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等通讯工具提前请示,待本人回单位后及时履行续假手续。
第十七条 假期遇到节假日均不顺延。
第五章 病、事假、脱岗及旷工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病假规定:
(一)请病假须持市级以上医院休假证明。
(二)中层管理以下人员,休病假1天以内由主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请假的,痊愈后相应的补办假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三)中层管理人员休病假须经总经理审批。
(四)对于公司合同制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办法:
1.单次病假5天内,凭医院诊断证明可不予扣发工资。
2.病假15天内(含15天)按天数(22天计)扣发绩效工资。
3.病假超过15天以上1个月以内扣发绩效工资和各项补助。
4.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按90%发放基本工资。
5.病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工龄五年以上的按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工龄五年以内的解除劳动关系。
6.个月以上病假,工龄十年以上的按照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工龄十年以内的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 事假规定:
(一)请事假1天由主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上述情况都需要经领导签字,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如有急事需当天请假的,除领导批准外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如无备案手续一律视为旷工。
(二)公司合同制员工,事假期间工资发放办法:
1.事假7天内按天数(22天计)扣发绩效工资。
2.15天内扣发绩效工资、各类补贴。
3.1个月以内不发工资。
4.对于无正当理由1个月以上的事假不予签发请假条,视为自动离职。
(三)试用期员工请事假,应延长试用期。
第二十条 脱岗处理办法:单次脱岗比照迟到、早退处理(三次内),多次或累计脱岗比照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旷工规定:
(一)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扣发工资30元,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超过12:00到岗视为旷工一天。
(二)无故不到岗,或者不请假不到岗,或者未获准假不到岗为旷工。
(三)旷工最小计量单位为半天,并实行罚款制度。罚款金额为100元/天,旷工半天者罚款50元。
(四)对于旷工者,本人作出书面检讨,连续旷工2天或全月累计旷工3天或在12个月内累计旷工到达5天的,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屡教屡犯,应扣罚全部工资并予以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病、事假期间私自进行有偿劳动者,按照旷工处理。
第六章 延长工作时间及加班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延时工作及加班指的是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完成领导安排的额外的临时性、突发性工作所得。
第二十四条 延长工作时间:普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3小时以上按加班半天计算,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以上按加班1天计算。
第二十五条 加班:普通休息日加班按加班1天计算,法定假日加班按3天计算;加班费为100元/天。
第二十六条 员工加班依据原始考勤记录需经部门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章 休假制度
第二十七条 婚假规定:
(一)达到法定婚龄的员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3天。
(二)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员工(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婚假7天。夫妻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如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原则上不予顺延)。
(三)婚假须至少提前1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且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第二十八条 产假规定: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员工享受产假。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员工怀孕期间,每月可享受1天孕期检查假,该假为有薪假。
(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员工产假为98天,产假期间由公司按政策为其申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产假结束后需续假的,按事假处理。
(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员工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或死产的凭医院证明休假15天,假期按70%发放工资。按政策规定标准享受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六)妻子分娩,男员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公司按照政策为期申领护理津贴。
(七)产假、护理假均须提前一个星期凭生育指标和结婚证申请。
(八)产假、护理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九)如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原则上不予顺延
第二十九条 丧假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去世,凭亲属死亡证明复印件或病危通知书休假3天。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如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原则上不予顺延)。
第三十条 年休假制度,因本公司性质属于校办企业,年休假数较多,暂不实施年假制度。
第八章 离职处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向其支付补偿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二)利用工作时间或请假期间自办企业或私自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或对外提供劳务的。
(三)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连续旷工2天或月内累计旷工3天或全年内累计旷工达5天者。
(五)服务态度很差,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八)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公司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劳动合同临近期满,公司提前通知欲继续聘用者,双方商谈续订合同,未接到公司续聘通知者,其劳动合同按期终止。
第三十三条 协商解聘
(一)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员工提前3日通知公司,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一经提出辞职,不再享有公司其他假期。
(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四条 离职手续
(一)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均应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二)员工在离职前应将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所占有并使用的公司财物(含公司发放给个人的设备和工具等)。
2.向公司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应办未办及已办未了的事项。
4.所经办业务项目之职责及办事流程。
5.所经办业务之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等)
(三)移交应亲自办理,并由部门负责人监交。如有特别原因,经核准可指定其他人代办移交,如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四)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导致公司财物缺少、损坏,以及使公司蒙受其他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五)无论员工以何种原因离职,员工最后一个月工资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有)在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后发放。
(六)员工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与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必须以合法的形式予以解决。员工不得借故闹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停止进行工作或履行职责。如果员工以劳动争议为理由借故闹事或者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的,公司有权将其立即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