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质量监控机制,进一步促进教风建设,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种教学责任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不但影响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而且会对长期形成的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产生负面作用。学校各级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在不断提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的同时,加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的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由于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的行为和事件。凡违反教学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和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四条 教学事故依据情节、程度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比较轻微的损害后果和影响的,属于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一)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离岗5分钟以内。
(二)备课不够认真,教学中出现较明显错误,且未及时纠正。
(三)未按《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规定提前准备教案。
(四)经检查,连续两次上课无教学文件(授课计划、教案、教材等)。
(五)无正当理由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进度相差两周(含两周)以上。
(六)多媒体教学时,上课5分钟内未打开机器,不能正常进行教学。
(七)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不注意学生纪律,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或有部分学生睡觉,下课前多数学生提前离开教学场所。
(八)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到轻微伤。
(九)教师在正常教学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如:使用多媒体进行理论教学的教师遇停电、计算机死机,体育课教师遇下雨等),未采取措施继续上课或未按要求安排相关教学内容。
(十)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考试等教学活动冲突,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
(十一)期末考试试题明显不符合《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或试题内容和份量不当,致使在考试时出现半小时内半数以上学生完成答题(考试时间在90分钟及以上)。
(十二)考试阅卷时,试卷多处改判;出现误判或卷面分数统计失误,导致学生成绩分数有误,产生一定影响;教师录入成绩时,因工作不细致导致学生成绩错、误报。
(十三)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
(十四)教师或教学部门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期授课计划、实训实验计划、试题、学生成绩、教学计划等资料,超过规定时间二天以上,一周以下。
(十五)教学任务确定后,未及时分发教学任务书和课表,导致教师无法按时上课。
(十六)系(部)未按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漏订、错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
(十七)未按时打开教室、考室或实验(实训)室,影响正常教学或考试。
(十八)因管理不善,导致一般性教学资料遗失,经及时补救未影响工作。
(十九)各系部未认真审查有关的教学文件,影响教学工作各环节的正常运行。
(二十)全校性调(停)课时,教务处发布通知,系(部)未及时通知教师或教学班级。
(二十一)因公或急病等不可抗拒原因,在上课前15分钟以内未办理调课手续而擅自调课(包括实践课程)。
(二十二)在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性教学过程中,因教师的原因,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实践教学任务,或擅自变更教学进程安排。
(二十三)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三章 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一定影响,属于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一)无不可抗拒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离岗5至15分钟。
(二)教师不认真备课,教学中出现较严重的错讲、脱离课程标准现象。
(三)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接听或拨打电话。
(四)教师酒后上课(含实验、实训课)、监考等。
(五)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调课,随意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教学秩序。
(六)实验室、实训场所(含多媒体)未及时准备好上课、实验、实训等相关工作,导致上课、实验、实训不能正常进行。
(七)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到一般伤害。
(八)由于教学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教学设备和设施受损。
(九)出题不细致,或试题未按规定进行审查,考试试卷出现两处以上错题、漏题等严重失误,影响正常考试,致使学生成绩无法评定。
(十)未批改作业、实习报告、设计、论文等,随意确定学生成绩,造成一定影响。
(十一)监考教师迟到(考前20分钟内未领试卷的)或监考教师(考务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十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诸如论文指导费、复习辅导费等费用。
(十三)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教学参考书(含自编讲义)。
(十四)教师或教学部门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期授课计划、实训实验计划、试题、学生成绩、教学计划等资料,无故延误时间超过一周。
(十五)各系(部)在开课时,未及时聘请教师上课,导致应开课程无法正常开出。
(十六)在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对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有一定影响。
(十七)教学部门对本部门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十八)因交接手续不严格,管理不善,导致不可补救教学资料遗失。
(十九)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四章 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在教学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对学生进行不当引导,或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疏导,导致学生出现群体性过激行为,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三)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四)任课教师旷课;无不可抗拒原因迟到、提前下课超过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脱离监考岗位20分钟以上。
(五)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后无教学基本文件(授课计划、教案)上课。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系(部)分配的教学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未按相关程序批准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六)教学活动相关人员考前有意泄露试题;因管理不善,导致试题考前大面积泄密。
(七)试题未按规定进行审查,导致试题严重错误且未及时得到纠正,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学生成绩废弃。
(八)唆使、纵容、包庇或协同学生在考试中舞弊。
(九)考务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十)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时漏收或遗失学生考卷,导致学生成绩无法评定。
(十一)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职守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到严重伤害。
(十二)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十三)由于管理不善,导致重要教学资料丢失,造成不可挽回损失。
(十四)由于工作粗心大意,漏排课表或考试的班次超过二个班。
(十五)教学管理部门或教学服务部门因工作失职,导致学校大规模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
(十六)在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有意弄虚作假,严重影响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给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十七)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五章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事故发现者(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各级领导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系部、教务处、教学现场管理人员反映事故责任者具体违纪行为,以口头形式报告时,受理者应作好记录,报告人和记录人均应签名。
(二)教务处与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联合调查核实。
(三)教务处初步认定教学事故的级别。
(四)所有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与责任者所在部门共同认定,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若有争议,可申请申诉。
第九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责任人初次造成事故者,需口头向部门领导作出检查。多次造成事故者需作出书面检查并在部门大会上作公开检查,按校内岗位津贴发放规定扣发当月相应岗位津贴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部门大会上作公开检查,全校通报批评,按校内岗位津贴发放规定扣发当月相应岗位津贴的二分之一。由教务处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报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一年内累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次数达两次以上(含两次),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奖、提前晋级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一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以上处分,按校内岗位津贴发放规定扣发当月相应的津贴,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提前晋级、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将另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取消任课资格或调离教师工作岗位。由教务处提出处理的初步建议,报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对负有直接领导(管理)责任的部门领导,视责任大小也要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或教务处查证核实,按一人一事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材料记入责任教师档案。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申述
若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持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申诉。经学校党委复议后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较一般教学事故情节轻微、能够及时解决、未造成影响却违反学校相关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按教学事故处理,由所在部门进行批评和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扣发当月部分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认定的教学管理事故,由教务处及责任人所在部门核实,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定,划分事故等级,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学生有责任向学校、教务处、系(部)负责人举报、投诉教学事故。
第十七条 外聘、返聘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