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范围
“省级教学名师奖”面向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
二、评选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 受聘教授职务,长期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坚持讲授基础课程,为人才培养做出过重大贡献。
3. 在从事人才培养工作的同时,长期从事科学研究,学术造诣高。
4. 主讲课程在省内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优秀。
5. 努力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提高授课水平,为教学梯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组织评审并经公示后,按分配名额上报教育厅高等教育处。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将组织省内外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依据教育部《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
三、申报材料
1.学校推荐公文一份;
2.教学名师奖候选人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一份;
3.教学名师奖推荐表(见附件3),一式八份,含一份原件;
4.教学名师奖候选人个人资料(见附件4);一式一份;
5.候选人的15~30分钟讲课录像(录像文件为rm格式),刻成光盘,讲课录像应能真实反映候选人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四、要求
请有教授职务的系部推荐1-2名教师,填写教学名师奖推荐表(见附件3)和教学名师奖候选人个人资料(见附件4),于2006年4月29日(本周六)报于高教研究所。
联系人:何丽辉 联系电话:8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