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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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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行为养成和素质提升的重要场所,是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创建一个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良好育人环境,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学生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校系两级管理。采取学校统一管理和教学系负责本系学生公寓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中心(简称宿管中心)作为学生宿舍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生宿舍的物业管理、纪律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思想教育和文化建设等工作;建立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校级学生组织,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学系负责本系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作为学生宿舍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系学生宿舍纪律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思想教育和文化建设等工作,并接受学生工作部(宿管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等;建立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系级学生组织,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四条 宿管中心和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均有权对在学生公寓内的违纪行为给予纪律处分;校系两级学生组织均有权对在学生公寓内的违纪行为提出处分意见,并分别报宿管中心和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章 物业管理

第五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宿舍设施、设备和工具等,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做好公共财产的维护工作。

1、学生入住寝室前,要与管理人员共同清点寝室内公共财产,并在《学生寝室公共财产管理责任书》上签字。

2、学生寝室内的公共财产,不得私自搬出宿舍;丢失或损坏(自然损坏除外)公共财产的,要照价赔偿或自付修理费、材料费;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的,还要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3、禁止在寝室内设备、设施和墙面上乱刻、乱涂、乱画,保持墙壁整洁。

4、禁止在走廊、楼梯间、洗漱间等处进行有可能损坏公共设施的活动,保持公共区设施、设备完整。

5、爱护宿舍内消防设施,请勿擅自挪动灭火器,严禁损坏应急灯和指示标牌。

第三章 纪律管理

第六条 学生住宿房间和床位由管理人员统一计划和安排,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私自占用和调换。

第七条 自觉遵守公寓作息时间,不得晚归或夜不归宿。

第八条 禁止学生互串公寓,如有特殊原因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在管理人员处登记方可进入;上课、午休、就寝等时间谢绝会客。

第九条 外来人员进入公寓须履行登记手续,禁止商贩进入公寓或在公寓周边销售商品。

第十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内摆摊设点,不得以直销、代销、传销等方式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第十一条 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禁止大声喧哗、吵闹、打架斗殴、酗酒以及影响他人的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区、通道等处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物等,禁止窗外抛物、乱泼污水、倾倒剩饭、乱扔物品等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1、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网线。

2、不得将交流电器(如台灯、充电宝、电脑、接线板等)放在床上;离开宿舍时务必拔掉负载电器。

3、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超负荷的电器,使用如台灯、充电宝、电脑以外的电器,须经管理人员同意。

4、出现用电中断情况,须经学生本人、管理人员现场查明原因,双方签字后,方可合闸通电。

5、禁止使用各类明火(蜡烛、蚊香等),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各类液化气炉、燃油炉、烟花爆竹等)。

6、禁止非火灾情况下擅自使用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

第十四条 禁止公寓内吸烟、乱扔烟头等行为。

第十五条 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禁止攀爬阳台、窗户等。

第十六条 妥善保管好寝室钥匙,确因未携带或遗失钥匙不能进入寝室,应由管理人员登记后,领取使用备用钥匙。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个人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寝室内整洁。

第十八条 自觉接受宿舍管理人员和学生组织的检查和考评,对考评和处分有异议的,一周内可以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考评结果列入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考评,并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寝室卫生检查和考评结果,定期公布。

第六章 思想政治教育与文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教育与宿舍管理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管理育人作用。

第二十二条 开展文明寝室评选和各类文体活动等多种方式,构建文明、和谐的宿舍文化氛围。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辅导员进公寓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水平,发挥公寓管理与服务的育人作用,强化公寓管理与服务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阵地作用,促进学生日常行为的养成教育,推进辅导员进公寓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安排

(一)实施辅导员公寓值班制度。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内(夜间),安排一名辅导员在学生公寓值班;每周安排一名系副书记为公寓总值班。

(二)实施学生公寓管理专项工作委员会制度。各教学系指定1-2名辅导员负责本系公寓管理专项工作,办公室设在本系学生公寓,并与校宿管中心组成公寓管理工作委员会。

二、工作职责

(一)值班辅导员工作职责

1、负责落实公寓管理和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2、了解学生思想、生活和学习状况,指导学生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和管理工作。

3、熟悉各类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二)专项工作辅导员工作职责

1、负责落实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制定本系公寓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

2、负责本系学生公寓的安全和稳定工作,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3、负责本系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工作,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团工作进公寓等相关工作,提高学生纪律意识和文明素养,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4、负责本系学生寝室卫生的检查、考评等管理工作,实施量化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做好学生综合量化考核工作。

5、掌握本系学生思想动态,化解学生之间矛盾,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杜绝学生群体性事件。

6、负责落实学生公寓晚点名制度,做好本系学生请销假工作。

7、指导各公寓管理人员和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组织开展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三、工作要求

(一)值班辅导员工作要求

1、学生管理处(宿管中心)负责编排值班表,并负责监督检查。

2、值班人员须按时到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专项工作辅导员工作要求

1、专项工作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公寓,定期开展公寓工作检查,及时指导公寓管理工作。

2、定期召开公寓管理专项工作辅导员例会,提升公寓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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