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行为养成和素质提升的重要场所,是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创建一个整洁、文明、安全、和谐的良好育人环境,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学生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校系两级管理。采取学校统一管理和教学系负责本系学生公寓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中心(简称宿管中心)作为学生宿舍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生宿舍的物业管理、纪律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思想教育和文化建设等工作;建立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校级学生组织,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条教学系负责本系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作为学生公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系学生公寓纪律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思想教育和文化建设等工作,并接受学生工作部(宿管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等;建立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系级学生组织,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四条 宿管中心和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均有权对在学生公寓内的违纪行为给予纪律处分;校系两级学生组织均有权对在学生公寓内的违纪行为提出处分意见,并分别报宿管中心和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章 物业管理
第五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宿舍设施、设备和工具等,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做好公共财产的维护工作。
1、学生入住寝室前,要与管理人员共同清点寝室内公共财产,并在《学生寝室公共财产管理责任书》上签字。
2、学生寝室内的公共财产,不得私自搬出宿舍;丢失或损坏(自然损坏除外)公共财产的,要照价赔偿或自付修理费、材料费;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的,还要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3、禁止在寝室内设备、设施和墙面上乱刻、乱涂、乱画,保持墙壁整洁。
4、禁止在走廊、楼梯间、洗漱间等处进行有可能损坏公共设施的活动,保持公共区设施、设备完整。
5、爱护宿舍内消防设施,请勿擅自挪动灭火器,严禁损坏应急灯和指示标牌。
第三章 纪律管理
第六条 学生住宿房间和床位由管理人员统一计划和安排,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私自占用和调换。
第七条 自觉遵守公寓作息时间,不得晚归或夜不归宿。
第八条 禁止学生互串寝室,如有特殊原因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在管理人员处登记方可进入;上课、午休、就寝等时间谢绝会客。
第九条 外来人员进入公寓须履行登记手续,禁止商贩进入公寓或在公寓周边销售商品。
第十条学生不得在公寓内摆摊设点,不得以直销、代销、传销等方式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第十一条 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禁止大声喧哗、吵闹、打架斗殴、酗酒以及影响他人的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区、通道等处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物等,禁止窗外抛物、乱泼污水、倾倒剩饭、乱扔物品等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1、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2、不得将交流电器(如台灯、充电宝、电脑、接线板等)放在床上;离开宿舍时务必拔掉负载电器。
3、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超负荷的电器,使用如台灯、充电宝、电脑以外的电器,须经管理人员同意。
4、出现用电中断情况,须经学生本人、管理人员现场查明原因,双方签字后,方可合闸通电。
5、禁止使用各类明火(蜡烛等),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各类液化气炉、燃油炉、烟花爆竹等)。
6、禁止非火灾情况下擅自使用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
第十四条 禁止公寓内吸烟、乱扔烟头等行为。
第十五条 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禁止攀爬阳台、窗户等。
第十六条妥善保管好寝室钥匙,确因未携带或遗失钥匙不能进入寝室,应由管理人员登记后,领取使用备用钥匙。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个人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寝室内整洁。
第十八条 自觉接受公寓管理人员和学生组织的检查和考评,对考评和处分有异议的,一周内可以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考评结果列入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考评,并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寝室卫生检查和考评结果,每周定期公布。
第六章 思想政治教育与文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思想政治教育与公寓管理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管理育人作用。
第二十二条开展文明寝室评选和各类文体活动等多种方式,构建文明、和谐的公寓文化氛围。